浅谈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一、公司法的个人本位
公司法的个人本位反映在公司法的各个方面。
第一,从商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来看,商业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并发展的,而市场经济的基本要义就是以效率优先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商法制度必须以此为呼应,顺应、促进并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在各个价值目标的问题上存在冲突时,商法会更加偏向商事主体的效益价值而往往会牺牲其他价值目标。商事的效益至上的原理正是体现了公司法的个人本位,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保护自身利益。
第二,公司法调整的主体是企业,调整的行为是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的营利行为。因此,公司法不仅是一部主体法,更是一部行为法,一方面在保护企业的正常的商事活动,另一方面维护企业在商事活动中的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营利行为。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一个法律上的“人”,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保障自身的利益。“人性本私”,此处的“人”不仅仅描述的生物学上的人,也指出了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追求私人利益的目标。
第三,企业是个人的集合,在社会活动中,人们都在维护个人利益,在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在一定意义上也维护了企业的利益,个人权利的维护必延至企业利益的维护。
公司法主要体现的是个人本位的价值追求,但是其在某些具体的事项中规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条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法律本位是一部法律在宏观上的一种价值判断,其作为一种指导规则,表明了当法律所追求的某些价值目标存在冲突时,倾向于保护某种利益。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并不表示公司法以社会为本位,而仅仅表示企业作为社会关系的集合体,本身具有社会性,同自然人一样是社会中的一员。这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不同。
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经济法的法益目标为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的特点,因为它是社会公众从社会生活的角度出发,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正常活动而提出的愿望和需要。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决定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的首要任务。考察经济法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生产社会化的需要,为了弥补民法、商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过程中的缺陷而产生的。正如一位学者所撰文指出:“经济法的宗旨在于解决效率与公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在完全的市场机制下,经济个体的逐利行为所引发的上述两个矛盾的激化不仅会导致市场失灵,造成经济动荡,而且必然会导致社会动荡,直接威胁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对这一矛盾的解决,只能也必须以维护相对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出发点,通过立法措施保障公平、维护社会利益,为此就必须对经济个体的逐利行为作出适当限制,在此意义上,经济法以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为主要内容也就十分正常了。”
经济发展的过程证明,市场机制自发调节不能完全起到作用,而要使国家管理和协调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经济法正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的协调,来达到发展社会的目的,个体的价值要获得肯定性的评价就必须符合社会经济的整体性目标。因此,不管是从经济法的调整内容、调整方式以及价值追求等方面,经济法都是以保护社会利益为目标,以社会为本位。
三、两个部门法之间本位问题上的区别———以中小企业为例
公司法和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都强调一个整体的利益:公司法上强调一个企业个体的整个的利益,而经济法强调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但是这两个“整体”的含义以及公司法和经济法各自保护的侧重点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下文笔者将以中小企业为例来分析经济法和商法两者的区别。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一方面,经济法为每个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秩序,给予每一个市场主体同等的进入市场和竞争的机会,同时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拥有基本的人权与自由,在此基础上参与公平竞争。另一方面,经济法对于部分能力超强的市场主体防止其独占市场机会,对部分先天条件不足的主体通过补助或者其他方式给予一定扶持,提高其竞争能力。经济法通过反垄断法来遏制大企业的垄断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会促进中小企业与其他合法竞争者的有效竞争,从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平衡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不平等关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主导产业采取保障发展,对于弱小产业给予一定的扶持,对衰退产业采取限制措施;对于新兴产业,通过制定产业政策,推动产业资源配置结构优化、升级且不断发展;对于部分福利公益产业提供法律、政策支持,予以适当保护,维护其可持续发展。
然而公司法的保护侧重点则不同。公司法保证企业的正常活动,维护企业实现其营利的目标。公司法偏向保护自身的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各种制度的设计保护股东、董事、监事以及各个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如通过累积投票制的制度,使得在股东会、董事会中至少有一名能够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代表,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又如,通过有限责任保障各个股东的利益,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则以其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如果说整个社会是一个木桶,而经济法规制的就是所有围绕木桶的木板,保证各个木板能够保持长短一样,尽可能地使其都慢慢地变长,尽量保证不能有一块短板,促进整个木桶的蓄水。而公司法规制的则是一个一个长条的木板,这些木板在不断的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变长,在保障自身发展的时候不怎么会介意其他木板的发展,只要自身能够尽量发展就够了,因此,在公司法的规制过程中,会出现有的木板特别长,而有的木板特别短的现象。
四、总结
在强调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观念的今天,整体的观念,尤其是社会这个整体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全面确立,社会法这一概念的地位日益牢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的认识越来越根深蒂固。
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价值取向,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交易公平和公共福利。现代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要求各个机关组织,包括国家机关、社会自治和个人,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一切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经济法正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的协调来达到发展社会的目的。经济法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和社会的关系,注重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在效率问题上同时注意个体、团体、社会乃至全人类的效率和利益,眼前、长远乃至子孙后代的效率和利益;在秩序问题上同时兼顾个体自由、权利与他人的自由、权利,以及与社会的正常运行发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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