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法的来源与意义
经济法国家经济运行之法。自奴隶制社会产生国家以来,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发展和运行都需要国家协调。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法与以往不同,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市场经济,进行市场经济的过程也是保障立法的过程,从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两个阶段,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和对经济运行的协调愈益深入加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法因实行计划经济和实行市场经济而明显区别。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政企分开,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是以间接手段为主协调经济运行,这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特征。
一、 经济法的来源以及基本概念
一般认为经济法词源于法国。最早提出“经济法”一词的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名著《自然法典》,法国另一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对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加以了继承和发扬。
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里特尔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此后,各国的经济法学者纷纷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继承和发展,并且将其思想付诸了立法、执法、司法实践。
20世纪50年代前出版的《法律大词典》首先使用了“经济法”一词。经济法一词第一次进入决策者的视野是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叶剑英的开幕词“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需要各种经济法。”自从1979年以来,“经济法”频繁地出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中。与此同时,经济法也成为了学者、法律工作者的研究对象。
总体来说,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建立在整体主义基础之上的,整体发展是其发展理念的基石。从内容上看,经济法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个子系统构成,两个子系统是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的有机体。从本位上看,经济法坚持社会利益本位。从目的上看,经济法是以调整增量利益关系为主的法,主张从整体上把经济“蛋糕”做大,追求“1+1>2”的“溢出”效应。从经济法的宗旨看,经济法旨在解决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间的矛盾,维护社会公平和实现经济公平。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属于经济法学的范畴,是经济法学体系和结构的支柱,也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能否科学地揭示和界定经济法的概念,不仅关系到经济法理论框架的构筑,而且直接决定着经济法能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因此,对于经济法概念的揭示与探讨,是经济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无论经济法在形式上是如何的繁荣,在实践中是多么的重要,其结果都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成为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
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都意味着对法律体系的重构。既然经济法是法律重新分类的活动和结果,而法律分类又是一种人的主观抽象概括活动,那么,在对法律重新分类的过程中,基于主观认识的不同,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就必然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本身就是对法律的重新分类,但这种分类绝不是主观的随意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对已有科学分类的充分尊重,而不是随心所欲的归纳和概括。否则,经济法就永远无法获得应有的独立地位。
二、 关于经济法旗下一些法律的基本认识
经济法旗下又有分为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反垄断法、财税法、破产法、保险法等。课堂中有学习一部分,也让我对经济法规有了全新的认识,经济法与我们的生活是密切相关的。下面简单说一下我对其中一些的理解与体会:
1.合同法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
《合同法》的颁布,结束了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由《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割据局面。《合同法》以法典的形式对合同的基本制度作了全面规定,增强了合同法的适应性与适用性,为司法人员更好地处理合同纠纷提供了基本的指导思想和准则,也为我国制定民法典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合同法》根据现实经济生活中新的发展要求以及对英美和国际上立法中优秀成果的借鉴,对电子合同、要约与承诺、代位权、撤销权、缔约过失及预期违约等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并适应契约责任领域的大势所趋,实现了由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转变。
2.担保法
担保法有实质意义上的担保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担保法之分。从形式意义上说,担保法是指以担保法命名的法律;从实质意义上说,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担保法又有普通担保法与特别担保法之分。普通担保法是指民法或担保法中规定的担保制度。特别担保法是指其他特别法中规定的担保制度,只要是因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非合同之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都可以适用担保法。在民法上,担保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对某一事项的担保,二是指对债务履行的保证,即债的担保。
3.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4.反垄断法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竞争性,竞争的存在是市场运行得以延续、社会资源得以有效配置的必要前提。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竞争的经济不是市场经济。反垄断法的宗旨是反对龙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因此,反垄断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非常必要,而这种必要性可以从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中体现出来。这些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优化配置资源(二)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三)保护消费者
三、 经济法案例及分析
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公司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的杜某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杜某买回一批服装正欲出售,杜某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该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以公司名义购买了他自己买来的服装,总价款11万元。但由于服装样式陈旧,未能卖出,却占用了公司大量资金,导致经营出现困难。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杜某赔偿公司损失。杜某则认为,自己是公司经理,有经营自主权,可以和任何人签订合同。对于正常的交易失败,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问:(1)公司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公司聘请杜某为公司的总经理有无不妥之处?为什么?
(3)杜某是否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分析:1)合法。《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本案中某百货公司股东人数只有两人,不设董事会是合法的。
(2)不妥当。杜某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身份是公务员。《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杜某不得在营利性的百货公司中担任总经理的职位。
(3)杜某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杜某私下以公司的名义买下他自己买来的衣服,是一种利用自己职权的关联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杜某应当向公司赔偿损失。
四、学习经济法的意义
学习经济法有很大的社会现实意义,首先是因为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其次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当我们遇到了经济纠纷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拿法律来保护自己,在签合同的时候有这个法律我就知道什么地方应该是有规定的,什么地方规定是违法的,意义很大,
综上所述,我通过学习了半学期的经济法。知道它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同时也为我们以后的经济行为提供可行的模本。
[参考资料]:
1、邱本:《经济法的学科发展与前沿问题》
2、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卓炯书:《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4、荆运蕾:《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
5、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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