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司法使用的必要性的探讨
摘要:民法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指标的重要准则。民法基本原则分别由不同内容构成,其中包括有:民事司法、民事立法等,民法基本原则不可独立存在,是通过各种法律的相辅相成来共同构建的,也使民法基本原则更具代表性、专业性和科学性。在21世纪新形势的不断改革和冲击下,对民法基本原则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办事宗旨,符合社会大发展趋势。本文就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展开探析,分别探讨了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必要性和司法适用的具体实施内容。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
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规范国家和人民的重要法律法规,其作用和地位不言而喻。一些民事活动的执行和民事法律的确定都要依靠民法基本原则来执行,确保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民法基本原则是面向全体大众的,因此在制定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指标进行制定、调改,确保民法基本原则每一条制度的严谨性,提高民法基本原则的执行力度和社会影响力。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民法的法律效应,使其更具备专业性和可行性。法官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主要执行者,更要以身作则、清廉公正、不滥用司法,发挥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真正价值,使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更加完善。
一、我国民法应确立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执行起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意义,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挥民法的法律效力非常重要,这点也必然离不开民法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强调人人平等,不能因为身份地位、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不同而产生歧视心理,充分体现了民法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切实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法律制定的基本要求,不满足这一点的条令都不能称之为法律。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大同小异,都是强调要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平原则更加强调的是如何更好的均衡民事诉讼双方的权利和利益,不只是要表面上秉承公平公正的办事原则,在处理民事诉讼事件时更要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努力从多个方面寻找事件的突破点。
(三)自愿原则
不强迫公民从事民事活动是自愿原则的基本内容。要切实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人身自由权,把公民的个人意愿放在考虑的首要位置。
(四)守法原则
每一位公民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不滥用职权从事非法民事活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严格约束自己,做好本分工作。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公民双方在从事民事活动交易时,要事先签订相应的法律条文,严格按照市场规定和民法制度来进行民事活动,在双方表达友好的合作意向后不得以任何缘由私自调整文件内容,违反合约规定,一旦因为个人私欲影响了合作活动的进行,当事人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且赔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六)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顾名思义:任何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都要遵从当下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习俗,即要入乡随俗,不违背地区的意愿,形成良好的社会风貌。
二、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必要性
(一)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更能彰显民法价值
民法一直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办事宗旨,如何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一直是民法制定的重要意义和价值。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在追求公民和社会利益方面几乎都有所体现。但就目前的民法基本原则来看,还存在很多缺陷和疏漏、很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影响民法的公平公正。在此基础上司法适用的提出更加符合社会发展趋势,能够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制定提供更为准确的指标和条款。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之所以说能够最大限度的彰显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是因为它是由专业人士进行主持和引领的,法官作为司法适用的主要执行者,可以更加贴切的了解民事活动的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民事调动和处理,以利益为出发点,均衡事件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民法的办事效率和公平度。
(二)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
民法基本原则制定过程中不难看出把公民的利益放在主要考虑地位,民法基本原则强调公民享有财产权、言论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不得以任何缘由强制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公正、平等互利。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在此基础上额外添加了一条:法官不得滥用职权进行事件裁决和审判、公民不得私自滥用职权从事非法民事活动。相比民法基本原则来说,更多了一份强制力和威信力,由于很多公民都具有从上效应,一旦法官严格规范自己、不滥用权利、公平公正的审判每一个案件,那么也会引发公民自觉的遵守法律法规,不逾越权利,共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具体内容
(一)平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虽说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重要原则,应该高度予以重视和执行。但在日常生活中还是会出现很多不遵循平等原则的行为。比如:2000年5月份,一家快餐店被一名顾客告上法庭,原因是该快餐店在店外明确标明:每位就餐人员20元、公务员就餐16元、儿童就餐8元。该顾客在就餐完毕后认为自己应该和公务员享有同样的就餐待遇,不应该多给自己额外添加4元钱,而快餐店老板则表示这上面写着明确标示的,如果你觉得不合理的话可以选择不进店就餐,既然你就餐了就要严格按照本店规定执行,两人各说纷纭、有理有据、争得面红耳赤,最后该顾客将快餐店告上了法庭,认为其有违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希望法院予以受理。但法院认为公务员作为国家级工作岗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对公务员开放优惠政策,该快餐店事先就以明确制定了相关的就餐标准,你进店就餐就代表你事先已经知道并且认同了该快餐店的就餐标准,法院不予受理,将原告文件原路驳回,而且没有做任何表示,该事件也不了了之。
该顾客的行为是正确的,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快餐店的就餐标准有违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是不合理的,法院以国家没有明确表示公务员不能采取优惠政策为由驳回诉讼有违民法的公平公正,法院应该严格按照民法基本原则的平等原则进行法律裁决,给予快餐店相应的惩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愿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自愿原则强调把公民的个人意愿放在首要考虑地位,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合作法》中有所体现。合作双方在进行合同签订和协商前必须是自愿履行相关合同条文并且自愿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不以任何缘由私自调改合同内容,若有一方行为违背了合同条款,可以采取措施立即终止合同执行并要求当事人对受害者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以上所述都是合作双方自愿遵循的,待合同签订后相应的法律效力也就自然而然的形成了。
四、结语
本文探讨了民法应确立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和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可以更加体现民法“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更能体现民法的公平、公正、平等,提高民法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彰显民法基本原则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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