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之中的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探讨
摘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实践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与人们的生活实践实现了紧密的联系,许多学者在对现有的法律进行分析和研究的过程中明确强调,立法者并非是创设法律而是积极的发现法律。其中大部分的法律知识来源于生活,在生活实践的过程之中,人们积极地创设与法律相关的义务和权利,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之下民事法律关系应运而生。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但是两者并不会无休止的存在,只有一方积极的承诺并履行自身的义务才能够更好的实现两者之间的互动,如果有一方没有站在法律的角度明确个人的义务和权利,那么就会导致法律与权利之间存在许多差距。对此,本文站在宏观的角度,对我国民法之中的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进行相应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民法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一、引言
我国在实践运作的过程中主要以民商合一制度为依据,通过积极地实现不同制度之间的有效运作,另外我们民法通则也明确强调,普通的诉讼时效与商事法律关系之间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果活动时间比较长,交易的手续相对比较复杂,那么就需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如果诉讼的时效期比较短,那么就会严重影响交易安全的同时还会导致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一定的威胁。
通过对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制建设情况分析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起步时间较晚,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法治水平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立法者而存在较为明显的拿来主义倾向,主要借鉴其他国家现有的法律规章制度。其次,如果站在更加微观的角度进行分析,那么不难发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普通公民的法律权利意识与其他国家的差距较大,无法熟练的了解本国的法律知识。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现象,主要与现有的宣传教育,政治经济存在一定的联系,其中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健全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同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民法通则中所提出的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也有了极大的增强,这一点能够为法律的健全提供一定的借鉴。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法学界对时效的概念定义存在许多的差距,但是大部分的定义只是在细节上存在一定的区别,其中时效主要是指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所产生的法律效果,通过对不同诉讼时效类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了解诉讼的具体要求。诉讼时效主要是指请求权在一定期间段内的行使要求,应用要求与形式内容共同构成了整个诉讼时效制度,我国民法通则中所提出的民事法律规定明确,该制度中所涉及的时效问题也属于诉讼时效制度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之所以对诉讼时效进行不断的分析和强调,主要是为了明确诉讼时效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价值,比如诉讼时效制度能够更好的促进法律关系的完善化,更好的揭示不同的事实状态,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运作。其次,诉讼时效还能够更好的减轻民事诉讼之中的举证难度,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利,真正的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除此之外,诉讼事项还能够惩罚一些不履行权利和义务的人,保证其能够真正的正视个人的权利,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最后,从更为宏观上的角度来看,诉讼时效制度能够更好的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减轻法院的工作难度和压力,促进复杂疑难案件的快速解决。由此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和意义相对比较明显,因此需要在后期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保障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和价值,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水平的提升提供新的借鉴,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诉讼时效制度所涉及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强制性,大部分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达到相应的目的,当事人双方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性的相关要求和目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结合目前的民事案件法律诉讼制度提出了相关的运作要求,参与双方如果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那么需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指导之下,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相关的缩短或延长,由此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制度存在较为严格的规定,明确了不同的法定主义要求。
三、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们民法通则已经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说明,并明确强调在民事法律诉讼时效期间之中存在许多详细的规定,其中参与者必须要了解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但是对于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要求来说,大部分的内容并没有结合适用范围的相关要求进行细节上的完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结合目前诉讼时效制度的使用实际情况提出,如果没有经过授权给公民或者法人经营,同时国家的财产受到了一定的伤害,那么就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和管理。对于特殊时效期间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来说,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保护民事权利的要求,那么实际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情况比较特殊,那么法律还会进行额外的规定。对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来说,主要以不同的法律关系时效期间为主,但是如果站在比较的角度进行分析,那么对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来说,前者如果只以两年为依据,那么明显的过短,同时也不利于真正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更好地体现法律法规的严密性和公正性。
另外,我国现有的民法之中还提出了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严格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设计原则,如果符合了以下几个条件就可以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首先是权利受到一定的伤害,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赔偿请求,其次,出售了质量和功能不达标的产品,同时没有在前期进行声明,再次,直接延时或者是拒绝上缴相关的资金和物品,最后在精神财富的过程中出现的毁损或者是丢失的现象。我国合同法之中提出了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相比,长期诉讼时效期间的弹性更大,能够立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之中所存在的不同争议进行有效的采取和处理,更好地促进各类民事纠纷案件的有效解决,维护法律的尊严性和权威性。
如果站在微观的角度,对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研究,那么不难发现,权利被侵害者如果在侵害之日起已超过了20年,那么人民法院不会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社会各界在对这一规定进行分析和研究的过程中提出了许多的不同看法,目前的研究结论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分歧,有的人认为这只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另外有的人认为这是对诉讼时效计算的最长限制期间,这一点导致我国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之中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障碍。
四、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作为一种重要的权利请求权,在现有的存续期间不会因为时间超过了相应的标准而被消灭,由此可以看出在使用这几种权利的过程之中,实际的权力应用与现有的诉讼时效制度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大部分的权利与诉讼时效制度不相适应,只有请求权才能够符合相应的操作要求,属于适用范围。
(二)非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非请求权与现有的诉讼时效范围之间也存在许多的矛盾,对于请求权来说,实际上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类型,请求权难以实现有效的运用,具体包括物权上的请求权,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以及其他比较特殊的债务请求权。如果以知识产权为依据产生了一定的请求,那么就需要进行特殊对待。一般来说,相邻关系所产生的请求权与现有的诉讼时效之间存在矛盾,基于共有关系所产生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也无法更好的适用于现有的诉讼时效。另外对于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则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等相关内容的请求权,相比之下,对于时效制度来说,主要以维护社会公众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切入点和核心,因此与身份关系相关的内容与现有的诉讼时效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与身份和人的关系相关的请求权主要是指当一个人的身份权和人格权受到侵害之后,能够获得相应救济的权利。大部分的儿童权利与社会风俗和伦理价值观,人格尊严存在一定的联系,每个国家都会以保证社会的稳定运作为切入点对不同的财产和利益进行分析,大部分的财产利益与现有的诉讼时效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因此可以直接进行使用。
最大的区别在于,在对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分析时需要了解其是否直接涉及了不同的财产和财产利益,如果涉及财产利益,那么就可以直接适用于目前的诉讼时效,否则就不适用。对于其他类型的请求权来说,如果产生了不同的相邻关系和请求权,那么则可以以共有关系来对请求权进行相应的操作,如果是以储蓄关系为切入点进行权利的行使,就需要分析共有关系产生的相关原因,积极的考虑有关的公共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以公共政策为基础的各种内容与现有的诉讼时效之间存在许多的区分,因此不能够进行直接的使用,相关的操作者必须要在前期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直接废除不同的请求权,同时消灭相应的适用时效范围。
(三)物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争议
请求权主要是指个人的需求还没有受到满足的前提之上直接恢复使用状态所获得的一定的权利,对于传统的物权理论来说大部分主要包括三大不同的种类,第一种是妨害预防请求权,第二种是物权的妨害除去请求权,第三种则是物权的返回请求权。每一个权力都需要立足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我国民法通则在此基础上还将其分为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排除障碍,防治侵害等不同的请求权,不同学者站在各自的角度立足于目前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和看法,大部分的观点存在较大的争议,同时区分较大。从目前来看,学者所持有的观点主要以三种为主,第一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与实效之间存在一定的适用性,第二种则认为物权请求权与实效之间存在许多的区别,不能够直接进行使用,第三种观点则属于两种观点的综合,该观点认为,如果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那么则不适用于现有的诉讼时效,其他的则可以利用诉讼时效进行相应的分析。
五、结语
在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之中,诉讼时效制度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其他的法律制度相比,诉讼时效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和形式相对比较复杂,因此在法治实践的过程之中必须要综合考虑不同的影响要素,对该法律制度进行不断的优化和升级,保障其能够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工作的大力落实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撑,更好的实现社会的正义公平,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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