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许多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尚未完全树立,不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本文总结回顾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对其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阐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构建的必要性。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
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在中国出现始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早期企业社会责任大多是跨国采购商要求中国企业满足其提出的工作条件和工人待遇要求等为数不多且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活动开始进入加速发展阶段。这一时期,越来越多的企业遇到社会责任问题,跨国采购商对中国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标准也日趋严格,成为必须满足的条件,这使中国企业不得不开始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在中国的逐步扩展,中央和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也逐步提高了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重视程度。2003年,SA8000开始在中国推行其认证标准,但仅限于行业和企业组织的范围内,并没有涉及中央政府主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有针对性的调查和研究活动也实际上从2003年底到2004年初才陆续开始。商务部、劳动保障部以及全国总工会等多次到东南沿海各省进行企业调研,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初步掌握了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现状,对问题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
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在相关立法中逐步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如1993年《公司法》制定时虽没有在条文中直接出现公司社会责任,但在第14条第1款条文中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在制定相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中,虽然还没有出现“社会责任”一词,但法律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已隐约体现于破产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之中,反映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劳动者的责任、对环境的责任以及对国家的责任等等。2002年1月7日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86条中规定“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当关注所在地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首次在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在公司法修订中则在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则直接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
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已成为历史发展趋势的前提下,中国政府准备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商务部也把推进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2006年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第一个标准化的社会责任自律机制《CSC9000T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已在2006年3月付诸实施,目前其试点工作已经完成。
二、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现状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各项建设突飞猛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取得巨大进步,但是以往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率的历史导致了大量社会问题的发生。为了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企业缺少劳动权益维护、环境保护、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投入,甚至损害劳动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企业普遍缺乏诚信,恶意违约、破产逃债、虚假信息披露等屡见不鲜,更有甚者,有些企业一味追求高额利润,置法律于不顾,不愿投资于环境保护方面,甚至严重地破坏和污染环境。这反映出我国企业普遍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具体表现在:
(一)企业员工劳动权益、安全保护等方面
员工是企业利润的创造者,企业有义务也有责任为员工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弱劳动、强资本的不公平现象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争议还时有发生,工人劳动时间长,工资待遇低,随意拖欠、克扣工资等情况还十分严重。生产安全、职业健康等问题长期得不到企业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出现,仅2008年1~9月份全国就平均每月一起,而每一件生产安全事故的背后都代表着无数条鲜活的生命。
《工人日报》曾报道过这样一些数据:仅1998年在广东省某市的外资企业打工的工人,一年里就被机器切断了10000多根手指。在某些企业里,工人每天在尘土飞扬的车间里工作达16小时,并且在条件恶劣的民工宿舍里睡眠不足5个小时,这样的情况是极为平常的。
(二)产品质量与安全方面
为社会提供健康、安全的产品和服务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责任。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不仅仅是简单的满足消费欲望,核心是消费者在消费产品后不能因为使用该产品而身体或生命受到任何危害。“大头娃娃事件”、“毒奶粉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由于个别企业将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生产经营的唯一标准,为了企业自身的品牌形象和既得利益,漠视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在知情的情况下,给消费者造成终生痛苦,结果给自己带来灭顶之灾。
几年前的“大头娃娃”事件让人们对一些杂牌奶粉产生了高度警惕,三鹿奶粉事件又给社会带来更为严重的负面影响,使消费者对国家名牌产品的质量产生了怀疑。引发“奶粉事件”的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部分企业缺乏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意识。这些事件都在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一个真正负责任的企业,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同时,更应该考虑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再有,由于不卫生与假冒伪劣药品进入市场,发生了“红心蛋”和“多宝鱼”等典型恶性事件,阜阳市共查获了55种不合格奶粉,共涉及10个省的40家企业,这充分说明了缺失社会责任的企业大有人在。
(三)资源与环境保护方面
水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命脉,水资源的恶化趋势要比人们的想象快得多。一些企业工业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一些用水量或排污量大的工业企业规划建设在沿江、沿河地带,污染物被直接排入水中,结果导致水质严重下降。
我国许多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等重污染企业多分布在河流沿岸,有的甚至建在饮用水源地附近,很多企业建厂早,设备陈旧,管理落后,治污设施不健全,并且严重缺乏环境保护责任意识。虽然这几年国家加大了污染治理力度,但这还远远不够,某些城乡结合部地下水源受污染的程度并没有减轻多少。
三、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地方政府盲目发展经济
地方政府的中心任务就是发展经济,从这一中心任务出发,片面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并以此作为衡量当地经济发展和政绩的重要标准就理所当然了。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而纵容企业的行为,在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处于两难之时,以“发展就要有污染,发展总是要有代价的”为借口,毫不犹豫地选择增长,采取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使资源枯竭,生态环境恶化。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9部环境保护法规、15部自然资源法规,批准和签署了51项多边国际环境条约,1 600余项地方环境规章等。但是,效果却不甚明显,每年全国环境污染事故多达2万件,并且不管多大的事故,一般都以经济惩罚而告终,很少有官员被问责,相关责任人被处理的,这样使很多企业从违法中受益,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的进一步缺失。
(二)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法律在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立法上仍存在一定缺陷。各国立法的实践证明,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和有力保障,尽管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和一些专门法中有许多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如《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还有诸如《劳动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社会保障法》以及其他一些规范公司的法律法规中,也渗透着企业社会责任的意思,但除了公司法概念模糊地提到社会责任外,其他都没有明确提出这些法律规定的责任就是企业社会责任。而且在《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只是道德层面上的要求,并不是法律上的要求,然而在道德上要求企业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对资源和环境履行义务是没有多少约束力的,只有立法设计使企业的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守法成本,这时企业才会主动约束自我,把守法经营变成一种自觉的行为,才能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因此,构建系统的法律制度,通过国家强制力来有效遏制企业侵犯社会利益的行为势在必行。
(三)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不强
中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得还不够成熟,企业从单纯执行国家计划到强调企业的盈利,想的最多的就是如何追求更多的经济效益,企业为了生存纷纷降低成本,特别是减少在生产安全方面的投资,这给生产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埋下了祸根。企业尚未形成重视社会责任的自觉意识,关键在于企业的董事股东和经营管理者缺乏社会责任的自身体察,以致于很难形成一套体现社会责任的规范和行为准则,同时又由于企业员工素质比较低,很难推动“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的确立,从而造成了社会责任的缺失。
中国市场体系尚未发育完全,导致公众监督、行业协会以及整个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信息披露手段的缺乏。在很多情况下,企业的不良社会责任表现并不直接影响其生产运营的效果,因此不会使企业产生自觉负担社会责任的动力。
(四)一切向“钱”看逐渐成为主导人们的思维方式
金钱至上的财富观使人们不管是来自城市还是乡村,不论是南方还是北方,都认同了金钱就意味着财富、地位、价值,拥有金钱就实现了个人的价值。人们往往只会看到破坏自然环境换来的巨额财富,却没有看到资源与环境所受到的破坏。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消费者的选择与购买取向,将是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力量,所以培养和形成一个成熟、文明的消费者群体也是十分重要的。
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构建的必要性
(一)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引发社会问题的突出性与严重性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企业逐步成为市场的主体,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飞速发展的同时,企业也付出了较大的社会成本和沉重的社会代价。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导致了大量社会问题的发生,比如为了获取利润而不惜破坏和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普遍缺少诚信,恶意违约、破产逃债、虚假信息等现象时有发生;社会良知淡漠等。这些问题使我们不得不正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
(二)不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已无法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
目前,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对外交流的逐步深入,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迅速传入我国,尤其是包括SA8000和各大跨国公司制定的数百个生产守则在我国出口企业的广泛认证,使我国出口型企业受到了很大的震动。跨国公司通过在其订单中附加劳工权益保护条款,对供货企业提出相应要求,只有通过认证的企业才能得到订单。
(三)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
诸多实践充分证明,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已经产生了严重的负面效应,从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看,企业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科学发展观,需要更多地重视环境和弱势群体,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对资源和环境履行义务。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是潜在和巨大的,环境治理的代价也是巨大的。例如上海在治理苏州河期间,五年就投入了16亿元,苏州河水才从柏油色开始泛黄色,要基本消除黑臭并使河水变清,还要至少五年,综合治理将高达200亿元。治理环境的投入已经远远超过了当初上交的税收,这充分表明,现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是治理好环境,不要因为发展而延后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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