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
政策是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动指南,是调节各种社会关系、指导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执政党和国家政府施政行为的基本出发点。
2.文化政策
是国家的文化部门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对文化领域的问题所颁布的相关规定和对应对策,是国家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博物等领域实行意识形态和行政管理所采取的一整套制度性规定、规范、原则和要求体系的总称,是政府基本政策在文化事业方面的具体政策。
3.文化产业政策
是为了促进本国的经济繁荣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何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文化产业关系、规范文化产业活动而制定的政策。
4.法规(广义的)
广义的法规,是指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律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法规,只有两种: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5.我国的文化法律体系:
我国的文化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文化法为主要内容,横跨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多部门多层次的规范体系。
6.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发布的法规
7.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叫部门规章
8.非法出版
包括:①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复制的出版物;②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报刊的名称出版。的出版物;③非法进口的出版物(走私贩私);④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的出版物。
9.违禁出版物 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10.文化市场 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交换和流通的场所。
11.文化产业 从事文化产品生产、交换及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
12.精神生产 主要是指人类创造科学技术、思想理论、文化艺术等精神产品的生产。
13.社会主义文艺的主旋律
指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社会生活主流的文艺作品。社会主义的时代精神是指:一切有利于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一切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一切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一切有利于树立用诚实的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
14.古为今用
毛泽东提出的关于如何继承中国古代文化遗产、为今天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针。他主张剔除糟粕、吸取精华,继承中国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为创造社会主义新文化服务。
15.营业性演出
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16.拍卖
亦称竞买,商业中的一种买卖方式,是指拍卖人接受出卖人的委托,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竞价者的买卖方式。
17.拍卖法律关系。指由于法律的调整,在相关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关系。
18.拍卖标的。是指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委托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19.“非物质文化遗产”。
指被各社区、群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
20.何谓“TRIPS”?
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简称TRIPS,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 。于1994年4月15日由各国代表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管理。
21.广播电视产业:
广播电视产业是传媒产业的重要分支,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广播电视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即指从事广播电视产品与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为这种生产和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业。
广播电视产业化,就是广播电视产品的生产、经营、播出等活动按照产业部门的行为规范合理运作。
22. 网络素养:
是网民搜集、检索、处理、使用网络信息的一种综合能力。其中也包括具备较强的信息伦理素养或社会责任意识,有较强的信息免疫力,能够甄别有害信息、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履行网络环境下的伦理道德行为规范。
22.隐私权(Privacy):
又称“宁居权”,是公民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涉,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
23. 著作权(版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基于创作某种作品而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取报酬等权利。
著作权与版权的区别:
前者强调的是作者的精神权利,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后者强调的是出版者的财产权利,是英美法系的概念。
24.文化主权
文化主权是以文化为主体的权力。文化主权是国家整体主权的一部分。它包括四个部分的基本内容:第一,创造发明权;第二,所有权;第三,优先享受权;第四,阐释权。文化主权具有至高性、尊严性、自主性、继承性、发展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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