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司法鉴定历史发展
1、两大司法鉴定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强调法官对鉴定启动的控制、鉴定人的中立,跟多的是追求实质公正和效率,但是忽视诉讼当事人在司法鉴定程序方面的权利保障,法官也存在过分依赖鉴定结果的危险。
英美法系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鉴定可以自行启动,法院对其启动鉴定一般不予以限制。(当事人对鉴定程序的启动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对鉴定事项的决定和专家证人的选任,拥有同等的权力)
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具有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功能,然而这种与当事人主义相联系的专家证人在诉讼中扮演着“具有专门知识的辩护人”的角色作用。是法庭成为“专家斗争”的战场。在某些时候,那些不是最优秀的科学家和专家反而成了最优秀的“专家证人”,其结果必然降低诉讼效率和影响案件真相的发现。
2、简述我国古代司法鉴定制度的辉煌成就?
南宋时期,宋慈著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
3、简述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趋势?
司法鉴定机构趋于中立化;
司法鉴定实施程序趋于透明化;
司法鉴定内容趋于多元化;
司法鉴定标准化体系将逐步形成;
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将更加明晰;
司法鉴定行业自律管理将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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