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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基础知识点一

时间:2022-01-23 10:36:03 作者:储老师

  【导读】以下是广东自考为大家收集的广东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基础知识点一,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祝各位考生逢考必过,早日拿证!

  1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㈡⑴夏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首创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力图神化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权力,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⑵殷商时代,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发展,突出表现在:①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上帝是商王的祖先;②商王豢养了一批神职人员;③占卜的形式固定,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④商王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

  ⑶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

  ⑷周公以德配天说的提出有重大意义: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②它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

  2 宗法:

  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周礼:西周初期,奴隶主贵族为了巩固和加强他们的统治,相传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所谓周礼。嫡长继承制:就是嫡长子继承王位的制度。商朝末年开始确立,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3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

  ⑴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原则。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逾越。⑵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这是周公时期礼治的基本特征。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有所侧重。②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4 “世卿世禄”制:

  是西周宗法制的产物。在周代的统治中,宗法制下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和特权一般来说始终是世袭的。发展到后来,不但周王、诸侯和大夫,连国王和诸侯手下的重要官职也成为世袭的,形成“世卿世禄”制。

  5 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周公吸取殷商的教训后得出来的。①周公的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对统治者而言,要严于律己,勤于政事;对统治人民而言,要重视人民的力量,宽以待民,使民心归服。②慎罚是明德在刑事法律原则和政策上的体现,包括: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主张刑罚适中。

  6 国之四维:

  是春秋时期管仲提出的政治法律主张。他把礼义廉耻视为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绳索断了,国家就会倾斜、危险、动乱甚至灭亡。因此,只有整顿、推行礼义廉耻,君主政令才会通行无阻。四民分居定业论:四民指士、农、工、商。四民分居定业思想的具体化是“三国五鄙”制度。管仲在沿袭“国鄙”制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良,实行“三国”,即把国分成二十多个乡。五鄙是指将“鄙”即农村分为分为五个行政区域,分别由五个士大夫统管。

  管仲对周礼进行改革的思想内容和特点:

  ①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

  ②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以礼教化和引导民众;

  ③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

  ④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民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

  管仲的法律思想:管仲作为春秋时期开明革新人士的代表,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旧礼与创立新法并举依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以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①“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对过去的法治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这是管仲的法治改良思想。②“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③“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

  7 子产的立法救世主张:

  子产是从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他的思想具有折衷于礼、法之间的特征,即一方面强调礼治的重要,要求贵族必须遵守礼义;另一方面又削弱了礼治思想的天命神权色彩及其习俗性,使礼治趋于自然化、社会化和规则化。他的刑法思想则带有后来法家思想的色彩。

  ⑴对“礼治”的继承和改造。子产论礼,一方面把礼与仪区别开来,一方面又把礼视为自然的总秩序和总规律,主要表现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强调礼应适应民心。这就使礼自然化、社会化,为沟通礼与法创造了条件。

  ⑵改革内政,创立新制。具体措施为:①改革行政编制和土地制度;②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奖赏忠于职守和奉公节俭的贵族与官吏,打击骄奢淫逸的不法之徒;③作丘赋,确认土地私有制;④铸刑书。

  ⑶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晋国叔向写信批评,引起一场争论。这实质上反映了奴隶主贵族与封建贵族之间两种礼刑观的矛盾。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的意义在于:①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1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

  ⑷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在统治方法上,子产主张“德政”,要求统治者执法宽容,但在缺少“有德者”的情况下,不如执法严厉,即宽猛结合,以猛为主。在运用刑罚方面,子产强调罪刑相当,以情断狱。

  子产铸刑书的有关争论及其意义: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即将刑法铸于鼎上,予以公布,从而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子产铸刑书受到了保守派贵族的指责和非难。晋国叔向写信批评,认为刑法的公布违背了传统,既不合时宜,又破坏了周代的统一法度,断言此举必然造成家破国亡的后果。针对叔向的责难,子产回信作答,表明了自己的坚定立场:其一,铸刑书是为了救世,巩固各方面改革的成果,为郑国的生存和富强提供保障。其二,新刑法的公布并没有违背礼的原则,而是对传统礼治的改良。意义:①冲破了…②打破了…

  8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是春秋时期邓析提出的主张。法即效法,是肯定的意思。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这句话的意思是,“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被万世所效法。礼义,也不见得正确,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发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9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①仁学与仁政说。孔子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主张仁者爱人,抨击暴政,反对人殉。孟子、荀子适应时代的变化,将孔子的仁学发展为更为完整的王道仁政说。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主张用仁政统一天下。荀子继承了儒家王道仁政主张,即主张采用以仁义为主、以兵威为辅的方法统一天下。

  ②“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和“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孟子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荀子认为人们都须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

  ③德主刑辅论。儒家主张“为政以德”“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提倡教化,注重道德的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但不反对刑罚。

  ④论法与刑。孔子要求统治者应关心法度。认为只有遵循礼的原则,使用刑罚才能适当。孟子则要求统治者“省刑罚”,主张“罪人不孥”,即只惩罚罪犯本人,而不株连妻室儿女。荀子是先秦儒家中最重视法律的人,要求统治者做到“进退有律”,主张慎刑慎杀。

  ⑤为民制产,轻瑶薄赋。孔子反对准求财利,主张富民、足食。要求统治者减轻剥削,使劳动者得以安心生产。孟子和荀子都主张给农民以私有土地,以保证农民有起码的生存条件。

  ⑥“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儒家主张“为政在人”,认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统治者的好坏。荀子更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重要,但法毕竟是制定的,并靠人去掌握和执行,即仍然取决于“人”。先秦儒家思想对后世有极大的影响,特别是经过西汉董仲舒的改造,使其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

  10 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⑴仁者,爱人。“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也是他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他的“爱人”思想是我国古代较早出现的人道主义的萌芽。

  ⑵“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孔子礼治论的内容主要有:①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②“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说;③礼乐兴,刑罚中;④礼之用,和为贵。

  ⑶德治论与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孔子强调道德教化,刑罚只是作为教化的辅助手段。还强调道德理想高于物质利益,反对追求个人私利。

  ⑷宽刑慎杀,反对冤狱。主要内容:①宽刑慎杀;②赦小过;③反对冤狱;④无讼思想。

  ⑸“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认为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品行至关重要,他把国家政事的兴废,完全寄托在统治者个人身上。

  孔子法律思想的影响:

  ①在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里,包括法律思想在内的孔子思想,给中华民族以深远的影响,对东亚乃至整个世界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孔子的思想及儒学闪烁着中华民族世代相传、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智慧和美德,它是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

  ②孔子的思想,经过孟子和荀子的发扬,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经过西汉董仲舒的改造后,而成为封建时代的官方统治思想,其对法制的影响也至为深刻。今天,我们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和法制的过程中,也要深入研究其法律思想以及它的演变发展的历史,从中吸取有益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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