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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考经济法概论复习提纲第1章

时间:2022-01-23 10:36:06 作者:储老师

  【导读】以下是广东自考网为各位考生收集的广东自考经济法概论复习提纲第1章,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逢考必过,早日拿证!

  第1章 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一、 法的本质

  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社会规范,有其自己的本质和特征: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和属性;②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③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从法的起源和基本性质看,阶级性是法的基本属性。法也具有社会性,有着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职能。

  二、 法的形式

  广义上说,法的形式问题包括法的渊源形式和法的结构形式。

  1. 法的渊源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①宪法;②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③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④地方性法规;⑤规章;⑥国际条约。

  2. 法的结构

  法的结构是由法律规范、法的部门和法的体系三个层次构成。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基本组织细胞,他通常由三部分组成:①假定;②处理。这是法律规范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③制裁。

  三、 法人制度

  1.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2. 法人的分类:①资本主义理论的法人分类: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②我国《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进行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 代理制度

  1.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2. 代理的法律特征是:①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②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③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 意思表示;④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之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被代理人 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3. 代理的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4. 《民法通则》对有关行为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①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仍进行代理的,均为无权代理,均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被代理人追 认,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②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③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表示反对,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④委托代 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取得其同意,否则,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 限。

  五、 所有权制度

  1.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又称财产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采取四分法,规定了四种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①所有权权力具有绝对性;②所有权权力具有排他性;③所有权是一种完整、充分的物权。

  3. 所有权取得由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4. 财产可以有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共有。共有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六、 债权制度

  1.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2. 债权和所有权的关系

  债 权和所有权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主体。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而所有权则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 定的。②内容。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所有权则不同,所有权内容为对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义务则是除所有人的一切人所承担的不侵犯义务。③客体。债 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物。

  3. 债的分类:①按照债的发生根据,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②按债的标的物的属性,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③按债的主体数量,分为单一之债和多人之债,其中,多人之债有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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