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通常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种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对比。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一)罗得法
某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三)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
这些特设的商务法庭依据求同存异的商业习惯或共同的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其中影响最大、颇负盛名的是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该法典与其他海事商法法典其共同特点则在于它们都不单一国家的国内立法,而都是用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在不同程序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在各国之间大量的双边商务条约相继出现以后,由于其中许多主要条款基本相同或相似,这些条款及其所体现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就逐渐形成为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行为准则。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其中影响较大的,如1883年签订的《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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