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 学点的建设和管理,对校外教学点教学、管理等各环节实施有效 地质量监控,保证函授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 程》《广东省高等学校函授辅导站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 合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教学点是学校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员进行思 想政治教育、教学辅导和行政管理的基层组织,由成人教育学院 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联合管理。未经学校授权的教学点,学校一 律不予承认。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 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执行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学校 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资质及设置审批流程
第四条 校外教学点的资质
(一)校外教学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必须具备从事教育服 务资格,属于民办教育机构的需持有民办学校许可证。原则上应 设在当地条件优良的普通或成人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或企事业单 — 2 — — 3 — 位教育培训中心。
(二)生源较集中,并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三)有良好的办学声誉,管理规范有序,具备与办学规模 相适应的教学设施、生活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
(四)能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结合的管理队伍,以及能 就近聘请合格的任课教师。
(五)能提供正常运行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审批流程
(一)凡要求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单位应向学校成人教育学院 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支撑材料。 (二)成人教育学院根据预设校外教学点提交的申请进行基 本资质审核后,组织相关人员对设点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三)符合办学条件的预设校外教学点,由成人教育学院于 每年 6 月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成为学校校 外教学点。合作办学协议书由主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工作的校领 导代表学校签订。
(四)校外教学点实行年审制度。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职责
第六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有正确的办学思想,严格贯彻执行国 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认真履行主办学校与校外 教学点签订的协议,健全行政、教学、财务、后勤等管理制度和— 4 — 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做到教学管理规范有序。
第七条 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学校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内容开 展教育教学活动,完成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二)协助学校做好校外教学点所在地域的生源组织和招生工作。
(三)协助学校做好校外教学点学员的学籍管理和学费收缴工作。
(四)做好学校安排前往任课教师的接待工作,并做好聘任 教师的选任工作。
(五)及时、准确地向学员分发教材、辅导资料,以及寄发 学员成绩单和作业。
(六)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学员创造良好的教学和 生活条件。与学员所在的单位保持联系。
(七)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树立良好的学习气氛, 解决学员学习中的困难。抓好考风、考纪,杜绝违纪现象发生。
(八)及时向学校反映学员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协助做好学员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组织学员到指 定地点照毕业证数码相片,按毕业办证程序报送毕业生办证材料。
(十)做好校外教学点的教学、学籍等资料汇总、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校外教学点教师职责及管理
第八条 校外教学点任课教师原则上由成人教育学院选派, 也可由校外教学点向学校推荐当地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人员作任课— 5 — 教师,但必须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同意。
第九条 选聘任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大学本科及其以上 学历,且具有讲师等中级以上职称,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能力。
第十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专业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执行。
第十一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在每次面授时布置适度的作 业,学员应按时交作业,教师要及时批改,做好记录(平时成绩)。
第十二条 教师在每次面授时应做好学员考勤登记工作。在 课程结束时,交一份给校外教学点统一保存备查。
第五章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组织架构由校外教学点设置,主管人 员和业务联系人员须报成人教育学院。 第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不得招收课程进修生或附读生。
第十五条 成人教育学院每年定期对校外教学点教学、管理 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方面有: (一)管理队伍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三)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四)主讲教师资格审查与聘任情况。
(五)教学条件和学生生活设施情况。
(六)执行学校的招生宣传、生源组织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七)收费规定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6 —
(八)其他应履行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宜,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凡之前相关文件内容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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