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鉴定管理的特点是什么?
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
(1)统一性:《决定》是法律依据;《决定》确立了统一管理体制,明确了管理主体、管理客体,确立统一的适用范围,以及统一的行为规范等。
(2)综合性:内容上包括司法鉴定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和技术管理
(3)针对性:《决定》确定司法鉴定管理建立在行为管理的基础上,而非建立在所有制关系基础上的管理,即履行国家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之间不存在人、财、物上的隶属关系、依附关系。
《决定》规定凡纳入法律管理的鉴定类别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属于司法鉴定管理的范围与对象。
我国对司法鉴定的管理仍应以行政管理为主;要实现对司法鉴定的科学管理,应在行政管理的主导下,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行业管理与技术管理的作用。
2、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一、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四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
二、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法律和相关规定的适用
3、简述司法鉴定行业管理的现状如何?
2003年,黑龙江省成立全国第一个司法鉴定人行业协会
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于2013年12月31日成立,陈肖鸣为会长至今,超过3/4省份已经成立协会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参与司法鉴定的管理可以发挥其科学性强、专业水平高的特点,同时也能调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鉴定管理更为顺畅有序
国外大量的管理事务均由行业组织来承担,其达到的效果也比较理想
4、简述司法鉴定技术管理的现状如何?
(一)建立各类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
基本体系:整个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主体,涉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所有要素,覆盖法医类、物证类、声像类等所有鉴定专业,具体分为强制性标准体系和推荐性标准体系
推行体系:涉及与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套问题,与强制性技术规范体系的衔接问题,与推荐性标准体系的有机结合问题等。
(二)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指按照司法鉴定活动的客观规律所制定的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的具体步骤和环节的规章
要素: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受理、实施,鉴定意见的出具、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三)研制各专业领域的鉴定技术操作规范目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强化对司法鉴定技术管理:
5、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地位?其意义如何?
中立性(第三方地位):可以使司法鉴定机构排除各种行政、人为等因素的干扰,用科学的、客观的态度去开展鉴定工作,尽可能地保证其鉴定意见的准确性、科学性、客观性,使鉴定意见有较大的公信力。
【司法鉴定机构是为诉讼活动提供科学鉴定的组织;其性质有:准司法性(性质定位)、公益性、中立性、事业性】
6、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如何理解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原则?
2005年10月1日《决定》施行后,按《决定》的规定对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体制作出了调整,要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体制。
(一)对现有的鉴定机构进行调整
1.对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要求实行备案登记
2. 对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的调整
(二)对新设立的鉴定机构应有科学、合理的布局
1. 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
2. 坚持便于诉讼活动进行原则
3. 坚持优化配置鉴定资源原则
7、为什么说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义务是非常必要的?
为规定司法鉴定活动,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义务是非常必要的。
严格规定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这对于保证鉴定机构为诉讼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鉴定服务,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许多案件中,鉴定意见对于诉讼的结果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会直接影响到判决或者裁判的实体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义务有:
①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首要义务)
② 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③ 应当负责监管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④ 应当尊重科学
8、如何理解《决定》和《办法》中对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登记管理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主要是指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管理、资质管理、执业管理、质量管理、监督管理和实施活动的监控等。
实行统一登记管理:
《决定》第3 条规定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根据《决定》的规定,对鉴定机构实行两级管理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
具体:1、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是国家司法行政管理的最高机关,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司法部于2005年9月30日报请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并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司法部负责对司法鉴定实行登记管理,便于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设定、规划管理的内容和管理方式,防止出现“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情况,切实保障鉴定机构独立、自主地开展鉴定活动。
2、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即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决定》和司法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具体登记管理工作。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建立统一的鉴定机构准入制度,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同时有利于委托选择和委托鉴定机构,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省级以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不含省级)不承担对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
9、简述职业资格型司法鉴定人与专聘资格性司法鉴定人的区别。
职业资格型司法鉴定人(以从事司法鉴定为主要任务):指具有专门或特殊专业技能或专业技术资格或其他专业知识的自然人,在国家逐步实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领域内,比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明确各自鉴定范围和专业类别,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核后,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人员。
专聘资格型司法鉴定人:是在国家实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领域外,凡临时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委托,用自身技术就特定事项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人员。(主要特征是必须为该领域内具有专门知识、技术专家,采取一事一聘原则)
10、如何理解司法鉴定人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地位?
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高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低于大陆法系的法官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鉴定人与诉讼代理人、证人、辩护人及翻译人员一样,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在我国司法鉴定人既不是法官的“科学辅助人”,也不是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技术顾问、专家证人”,而是帮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履行鉴定职务时适用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人是具有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的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司法鉴定人因受到司法机关解决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为法庭审理提供科学证据而独立参与诉讼活动。
11、如何理解司法鉴定的诉讼地位与和权利义务之间的联系?
司法鉴定人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时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司法鉴定人权利的基本内容:
1、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2、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3、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4、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5、获得合法报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司法鉴定人的义务是指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司法鉴定人义务的内容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负责;
2、依法回避;
3、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4、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6、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7、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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