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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涉外警务概论》章节复习题汇总(上)

时间:2022-01-20 12:02:49 作者:储老师

1、概念:所谓涉外警务,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对具有涉外因素的事务实施行政和刑事管辖活动的总称。

2、涉外警务的性质:

(1)从国内法的角度分析

涉外警务是国家涉外行政管理和刑事管辖权力的集中体现。

(2)从国际法角度分析

涉外警务是一种涉及国内法和国际法双重性质的执法活动。

(3)从执法角度分析

涉外警务是国际警务合作的有部分。

(4)从管辖对象分析

涉外警务应当主要说是涉及外国人的有关事务开展执法活动,着是涉外警务具有涉外性质的主要特征。

3、涉外警务的处置特征:

(1)构成因素的涉外性

(2)违法主体的复杂性

(3)法律依据的多元性

(4)管辖原则的国际性

(5)执法程序的特殊性

(6)刑罚适用的灵活性

(7)国家管辖的双重性

(8)管辖效力的域外性

4、涉外警务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互惠原则,保障外国人合法权益原则和遵守国际条约原则。

5、涉外警务的形式和职责也是分为行政警务和刑事警务两种类型。

涉外行政警务的职责:(1)国籍事务管理,(2)中国公民出入境事务管理,(3)外国人出境拘留、履行事务管理(4)出入境边防检查,(5)处理涉外案件。

涉外刑事警务的形式和职责:(1)立案侦察权,(2)案件前期的调查权,(3)实施强制措施权,(4)实施出入境控制权,(5)国际侦察权。

6、公安机关在涉外警务执法中的义务

(1)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

(2)遵循司法和外交两种程序办案

(3)维护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4)尊重并保障人权

7、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政府关于拘留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寻求保护的法律制度。

8、外国人在中国的待遇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

 

  第二章 涉外警务与国际法

1、涉外警务条约:是指中国同有关国家按照国际法,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涉及涉外警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2、中外政府间惩治犯罪条约的主要内容:一中是综合性的可以统称为惩治犯罪的合作条约,另一种是单一性的称为惩治毒品犯罪的合作条约。

双方合作方式:交换情报,交流经验,技术合作。

3、联合国曾于1990年12月14日通过了《刑事事件互助师范条约》。

4、中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内容主要有:

(一)刑事司法协助范围

(二)多边警务合作条约

5、中外警务合作的主要内容:合作范围;合作方式;交换情报;交流经验。



  第三章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一、出入境:是指一国的公民为进入另一国家或从另一国家返回本国而跨越两国或第三国国界的活动。

出入境在我国有着三层含义:一、它包括公民前往外国和从外国返回;二、是包括公民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三、是包括外国人进入中国或通过中国。

二、在我国,公民出入境的权利包括:

1、出境探亲;2、出境定居;3、自费出国留学;4、出境继承财产;5、涉外婚姻与收养;6、出境就业;7、出境旅游;8、国籍选择;9、华侨享有回国定居的权利。

公民出入境的义务:第一,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护照;第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出入境管理改革的举措:1、放宽出入境管理政策;2、改革护照申请制度;3、改革劳务人员出国管理办法。

三、公民出国审查的内容:1、进一步审查所提供的内容是否齐备;

2、审查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准出境的几种情形。(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查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国际社会通常将在外国永久居留的公民称为侨民,或是国外公民。华侨则是中国侨民的简称。

华侨如果是短期回国,只要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就可以自由出入境。

愿意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遵循两种途径提出申请。一是由本人在国外提出申请,二是由本人或亲属在国内提出申请。

五、护照的颁发对象,主要是本国公民。

狭义的护照,仅指一国政府发给本国公民在国际间旅行居留使用的有效护照。广义的护照,泛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公民颁发的公民护照和护照的替代证明,或国际机构颁发的身份证明,以及某些国家发给外国人的外籍护照。

有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三种。普通护照又包括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两种。

国内的公安机关、外事机关和国外的外交、领事机关在颁发护照时,应遵循一下原则:1、国籍原则(我国的国籍法实行单一国籍原则);2、年龄原则;3、一人一照原则;4、不普遍发照原则;5、区别对象原则;

护照的有效期限是5年。

护照的替代证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六、国籍就是国家通过法律确定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是个人同国家固定的法律关系。

国籍的主体可分为四类:自然人、法人(公司)、船舶、航空器(飞行器)。

一个人因国籍而一个国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籍管辖权;二是外交保护权;三是自由回国权。

国籍是指个人与国家的法律关系。民族是指个人与某一群体的关系。

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出生取得国籍,另一种是因人籍而取得国籍。

上述因婚姻、收养而取得的国籍,其入籍事实是不需要通过任何正式程序,而是随着客观情况当然成立的,因此可称为广义的入籍。通过个人自愿申请而取得的国籍是狭义的入籍。

被动丧失国籍的三种情况:一是因婚姻而丧失原国籍;二是因加入外国籍而丧失原国籍;三是因法律剥夺而丧失原国籍。

国籍冲突: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或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法律状态叫做国籍冲突。

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1、同一国籍原则;2、单一国籍原则;3、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4、防止与消除无国籍原则;5、申请与审批相结合原则。

我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了可以经审请批准加入中国籍的三种条件:

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丧失中国国籍有两种情况:一是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二是自愿申请并经过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审批程序:1、申请;2、受理和审批。

香港拘留权包括:在香港入境的权利,无条件在香港逗留,不被递解出境,不被遣送离境等四项权利。

确定香港居民的国籍采取一下原则:

1、以香港居民的“中国血统”和“出生地”作为认定国籍的依据。

2、不以所持护照作为认定国籍的唯一依据。

3、不承认香港中国居民根据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

4、实行国籍变更申报制度。

确定澳门居民国籍采取一下原则:

1、以澳门居民的“中国血统”和“出生地”作为认定国籍的唯一依据。

2、不依护照作为认定国籍的唯一依据。

3、实行选籍制度。



外国人入境申请条件:

1、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2、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3、交验与申请人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证明,如接待单位的证明书、授权单位发出的函电等。

居留:是指合法进入一国国境的外国人,根据该国的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停留或居住。

旅行: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旅游活动。

外国人出境的条件:

1、外国人出境须持有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2、挖气锅人应当在当地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或者在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内出境;

3、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再入境签证;

4、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出境后不再返回中国的,出境时应当向边防检查站缴销居留证件;

5、在出境前7日内依法纳税;

6、不涉及民事和刑事纠纷。

外国人离开中国的方式可分为自由出境,限制出境,强制出境。

个别局申请人的身份划分,主要有外交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和礼遇签证。

签证的作用:

1、体现了行使国家主权;

2、反映了国家之间的关系;

3、签证是进入国境的许可证明;

4、签证是合法居留的资格证明;

签证的特点:

1、签证颁发与国家主权行使的一致性;2、签证与国家关系的相适应;

3、签证效力的域内性;

4、签证制度的规范性;

5、签证类别的多样性。

签证制度的原则:

1、国别原则;2、分别原则;3、互惠原则;4、交往原则。

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X字见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惊醒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

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

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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