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 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专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 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构建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体系,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而设置。
二、学历层次及规格
本专业学历层次为本科,培养目标总体上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的学历层次水平要求相 一致。专业采用学分制,各门笔试课程考试采用百分制计算,60 分为合格;凡单科考试成 绩合格后,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本专业必考课程 15 门 70 学分,毕业总学分为 70 学分。
持有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 历证书的考生,取得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或其 他实践性学习环节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由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国家承认其本科学历。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相关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三、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本专业培养理想信念坚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 职业道德水准、创新创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掌握行政管理的基 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能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应用型人才。
本专业要求具有较高的政治修养和道德修养,掌握行政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 有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技能,具有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从事行政工作的基本能力。主要包括:
1.具有较好的政治修养和道德修养,具有国际视野、公共情怀和公共精神;
2.掌握公共管理、行政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公共管理、行政管理的发展动态和发展趋势;
3.掌握行政管理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4.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当代中国的政府治理体系;
5.树立效率、创新、服务、公正、民主、法治等政府治理理念;
6.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满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实际工作需求。
四、课程设置与学分
类型序号 |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学分 | 类型 | 考试方式 |
001 | 03708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 2 | 必考 | 笔试 |
002 | 03709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 4 | 必考 | 笔试 |
003 | 13000 | 英语(专升本) | 7 | 必考 | 笔试 |
004 | 14660 | 政治学原理 | 6 | 必考 | 笔试 |
005 | 07816 | 公共行政学 | 4 | 必考 | 笔试 |
006 | 10999 | 公共政策分析 | 6 | 必考 | 笔试 |
007 | 05722 | 公共经济学 | 5 | 必考 | 笔试 |
008 | 03450 |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 | 6 | 必考 | 笔试 |
009 | 00261 | 行政法学 | 5 | 必考 | 笔试 |
010 | 02382 | 管理信息系统 | 4 | 必考 | 笔试 |
02383 | 管理信息系统 | 1 | 必考 | 实践 | |
011 | 00315 |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 6 | 必考 | 笔试 |
012 | 00319 | 行政组织理论 | 4 | 必考 | 笔试 |
013 | 00320 | 领导科学 | 4 | 必考 | 笔试 |
014 | 00510 | 秘书实务 | 6 | 必考 | 笔试 |
015 | 10197 |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 不计学分 | 必考 | 实践 |
课程设置:必考课 15 门 70 学分。 | |||||
说明: 申请毕业时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 书。 |
五、课程说明
1.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
本课程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实务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课程内容以公 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能模块为逻辑框架,系统阐释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战略与规 划、公共部门组织结构与编制管理、公共部门职位管理、胜任素质、招募与甄选、选拔任 用与晋升、教育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管理、交流回避与退出、奖惩与权益保障等。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考生熟悉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把握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程序和方法,锻炼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能力。
2.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课程(略)
3.实践性学习环节课程(略,按主考学校要求执行)
六、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要求
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要求由主考学校负责并向社会公布,成绩由主考学校评定并按要求上报。
实践性学习环节采用五级评分制评定考核成绩:不合格、合格、中等、 良好、优秀。 具体折合成百分制为:59 分(含)以下为不合格,60 至 69 分为合格,70 至 79 分为中等,80 至 89 分为良好,90 至 100 分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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